1. 期限 -- 需在紅單未過期前至交通裁決所辦理
紅單未過期 -- 可押任何一個人的駕照。
紅單已過期 -- 只能押車主本人的駕照。

2. 辦理時攜帶 -- 紅單、車主身分證、行照、印章、被押者身分證、駕照、印章、代辦者身分證、印章,不必車主或押照者親自辦理,可他人代辦。

3. 手續名稱 -- 轉移駕駛,即車不是車主本人駕駛而是被押者駕駛違規。

4. 可押哪些罰單 -- 當然是押貴貴的罰單。

5. 押多久 -- 3 個月。

6. 程序 -- 先帶齊資料至裁決所辦理轉移駕駛申請等1個月後,需在2星期內再到裁決所押駕照。

7. 領回 -- 3 個月後,憑領回單及身分證領回駕照。

8. 可押次數 -- 並無硬性規定。

9. 需注意 -- 跨縣市的駕照需在該縣市的裁決所辦理喔!

附加一點:
如果是被交通警察攔下來,紅單上填寫了駕駛員的姓名等相關資料,則該張紅單不能押其他人證照,只能以被開單駕駛員駕照抵押,所以有時候...被照相反而是幸福。
再補充一滴滴
易處吊扣駕照,壓照期間是依照罰緩金額來計算,罰緩金額(必須以過期之罰緩計算):
1-1000元者,壓一個月。
1001-2000元者,壓二個月。
2001-以上金額,壓三個月。
單張罰單最久就是壓三個月!

附文: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90.05.30)第六十一條: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
得逾三個月

ps.
1:依照交通部解釋文辦理易處吊扣駕照,必須在罰單過期後才能執行,而罰單指定駕駛人,則必須於期限前辦理指定!

2:依照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七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請小心喔!

3:易處之處分,只針對罰緩部分進行易處,若違規條款有記點之計算仍依照相關記點規定處理。

4:由於目前該項作業,全省各監理單位辦理方式略有不同,最好還是親自詢問所屬管轄單位。

節錄片段(以第一項和第六項較有關連):行政04-11-3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期限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如無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標準,並應於裁決書附記欄內記明;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繳納期限、逾期不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其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執行移送書,檢附有關文件移請管轄地方法院辦理。

處罰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應填製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通知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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